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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程力關于對(GB7258-2012)2014年9月1日新實施條款的說明
發布時間:2014-9-21   
信息來源:湖北程力專用汽車有限公司
GB7258-2012《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中要求自2014年9月1日起開始對新生產車實施的條款:
1、4.1.3條款:關于車輛識別代號打刻位置及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可見性的要求:汽車、摩托車、半掛車必須具有唯一的車輛識別號,其內容和構成應符合GB 16735的規定:應至少有一個車輛識別代碼號打刻在車架右側能防止銹蝕、不損的部位,其他汽車及摩托車、半掛車的車輛識別號應盡量大可在前部右側,如受結構限制也可刻在右側其他車輛結構建上(如發動機艙周圍),打刻車輛識別代號的部件不得采用打磨、挖補、墊片等方式處理,從正上(前)方觀察時打刻區域周邊足夠大面積的表面不應有任何覆蓋物,該覆蓋物的表面應明確標示“車輛識別代號”或“VIN”字樣,且覆蓋物在不使用任何工具的情況下能直接取下(或揭開)及復原,以方便地觀察到足夠大的包括打刻區域的表面,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從正上(前)方應易拓印,字母和數字打字高不應小于7.0mm、深度不應小于0.3mm(對乘用車深度不應小于0.2mm)
2、7.2.11條款:關于部分汽車營安裝防爆制動的要求:所有專用校車、危險貨物運輸車和半掛牽引車,總質量小于12000kg的貨車及總質量大于10000kg的掛車必須安裝符合GB/T 13594 規定防抱死制動裝置。
3、7.5條款:對車長大于9m的客車,總質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貨車和轉向作業車、所有危險品貨物運輸車,應裝備緩速器或其他輔助制動裝置,輔助制動裝置的性能要求應使汽車能通過GB12676規定的II型或IIA型實驗。
4、8.2.1條款:關于部分貨車專項作業車和掛車的后部照明和信號裝置透光面面積的要求:汽車(三輪汽車和裝用單缸柴油機的低速貨車除外)及掛車的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的數量、位置、光色、最小幾何可見度應符合規定,總質量大于等于4500kg的貨車、專項作業和掛車的每一個后位燈、后轉向信號燈,其透光面都應大于等于一個80mm為直徑的圓的面積,如屬非圓形的透光面的形狀還能將一個40mm的圓包含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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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程力專用汽車有限公司銷售部
編輯:蘇晴雯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